审计法修订的时间效力0
审计法修订的时间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已经有两个多月了,这期间,审计署先后下发了修订后《审计法》的宣传提纲和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
审计法修订的时间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已经有两个多月 了,这期间,审计署先后下发了修订后《审计法》的宣传提纲和贯彻 落实意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 入地学习,对修订后《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有了基本 把握和理解。《审计法》修订内容即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 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进一步深入理解和把握修订后的《审计 法》,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准备和衔接工作,中国审计报从今天开 始连续刊出《审计法修订系列解读》,就《审计法》修订的相关重点 内容,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具体包括:审计法修订的时间效力、 审计机关的职责调整(上、下)、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审计程序的 新规定、审计执法的法律依据和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敬请广大 审计人员关注和学习。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中对原《审计法》条文作了 34项修订,同时规定:“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 整,重新公布。”重新公布后的《审计法》第五十四条与原条文没有 变化,仍为“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 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有的同志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