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机构: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机制,提高公安机关火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的通知 : 发布机构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 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机制,提高公安机关 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刑事案件侦破的整体效能,公安部制定了《公安 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00 公安部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确定火灾性质,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侦破刑事案件,明 确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工 作效能,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火灾 调查协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并由具有管辖 权的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上一级公安机关消 防、刑侦部门可以派员予以协调、指导。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消防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知刑侦部门, 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调查:(一)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 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 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 的火灾。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规定第三条 第三项所称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一)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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