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原则效力初论
宪法原则效力初论 宪法原则的效力与宪法的效力、宪法规范的效力相关联而又不可等同。若从形式主义的视角来看待宪法,那么宪法的效力就是一个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解释主义的问题,而宪法原则的效力证立除了也需要
宪法原则效力初论 宪法原则的效力与宪法的效力、宪法规范的效力相关联而又不 可等同。若从形式主义的视角来看待宪法,那么宪法的效力就是一个 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解释主义的问题,而宪法原则的效力证立除了也 需要这种经验主义的论证和法条主义的阐明外,它更属于“一个宪法 哲学命题,是宪法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必须自觉地与注释性的宪法学 保持相当的距离。事实上宪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已经超出了形式宪法的 范围,涉及宪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界定、宪法的目的性或工具性、宪法 的自然法背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宪法与法治的关系以及良 宪之治即宪政如何可能等重大的哲学问题。……”[1] ;要识别宪法原则的效力与宪法规则效力的不同,首先必须弄清宪 法原则与宪法规则的差异。从一种关系的视角来看,宪法原则和宪法 规则其实是宪法规范的两种不同表现状态。“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 原则在内,或者提出原则与规则是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的划分,这是西 方学者首次阐明的。”[2]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关注到并接受了宪法规 范应有内部不同逻辑层次划分的理论。有的学者主张宪法规范主要由 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不同规范之间 形成不同的等级系列,即在宪法规范内部亦存在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 的关系。[3]一般而言,较之于宪法规则,宪法原则具有初始性、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