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北 京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 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长途旅客运输、汽车维修、搬 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 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劳 动、税务、财政、物价、规划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和安全、及时、经济、 方便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根据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和运输市场的需要,本市逐步推行道路 运输招标投标制度,促进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道路运输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 备的使用,提高道路运输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 备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九条下列道路运输经营事项由市交通局审批: () 一特种、专项货物运输; () 二涉外货物运输; () 三运输服务; () 四长途旅客运输; () 五一类汽车维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汽车维修; () 六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道路运输经营事项由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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