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
附件: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升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
附件: 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提升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实施乡村振兴战 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县城建成区以外的乡村清洁活动,适用本 条例。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生活污水、厕所 革命、畜禽粪污和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乡村饮用水源保护、扬尘治理、村容村貌 的日常维护。 第三条 会参 【基本原 则】 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村为单位、村民主体,社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统筹推 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清洁设施,所需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设施建设与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 会履行乡村清洁职责。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在 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在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散养一定规模的畜禽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