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监管指导意见

城市燃气监管指导意见 为确保管道燃气不变供给,标准管道燃气企业运营行为,依据《城市燃气治理方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运营治理方法》、《XX省燃气治理方法》,连系我市实践,制订本意见。

城市燃气监管指导意见 为确保管道燃气不变供给,标准管道燃气企业运营行为,依 据《城市燃气治理方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运营治理方法》、 《XX省燃气治理方法》,连系我市实践,制订本意见。 一、效劳规范 (一)管道燃气运营企业必需包管所供给燃气的气质、压力、 加臭量等目标契合国度现行规范,对用户实行遍及效劳义务,与 用户签署供气合同,按商定的工夫、方法供气。对用户用气及拆、 改、迁燃气设备请求应实时受理,不克不及受理的,须向用户阐 明来由。 (二)管道燃气运营企业要严厉执行物价部分同意的收费规 范,不得私自涨价。燃气费收缴应抄表到户。 (三)管道燃气运营企业不得私自中止供气。对过期未缴气 费的用户,须以发送缴费告诉单独式提示缴费;对拖欠气费一个 月以上,且书面催缴3次以上(含3次)仍不缴费的,经市建委 同意,并提早24小时书面告诉用户后方可中止供给。 (四)管道燃气运营企业须在媒体开拓专栏宣传用气常识和 留意事项等,实行向用户平安用气奉告和宣传的义务,向用户发 放平安用气知识手册,按期对用户燃气设备进行平安反省;设置 发布24小时效劳、抢险值班德律风,实时受理燃气投诉事情。 (五)管道燃气运营企业对可预见性停气和降压供气,须报 第1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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