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篇: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 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 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 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如下主 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 ()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 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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