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迫性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路工程实体质量, 促使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联合我市实质,拟订以下强迫性要求。一、通用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迫性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使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 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 准和规范,联合我市实质,拟订以下强迫性要求。 一、通用要求 (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该依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工地 建设标准化;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工地标准化建设查收标准和要 求,对各施工单位现场进行查收;查收不合格的单项工程禁止动 工。 (二)混凝土构造工程推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 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每个土建合同段内桥梁、隧 道等混凝土构造物的钢筋,一定集中加工,一致配送;钢筋加工场 一定配置数控钢筋曲折机、数控弯箍机和桁车或龙门吊装设施。 采纳定位架或 (三)钢筋安装依照构造或构件钢筋设计图, 25mm 暂时劲性骨架等钢筋定位举措。同一构件直径及以上Ⅱ级 钢筋的连结一定采纳镦粗直螺纹或滚轧直螺纹等机械连结接头, 不得采纳焊接连结。 现浇梁在安装腹板和底板的连结钢筋时,连结钢筋与腹板和 底板钢筋的连结一定采纳焊接方式,不得采纳绑扎连结。 悬臂式现浇梁各节段纵向钢筋连结接头一定错开部署,配置 35 在焊接接头长度区段内(倍钢筋直径长度范围内,且不得小 5 0 % 。 500mm 于)接头的截面面积不得大于总截面面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