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  ; 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外国法。但是国际私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是为限制和排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 ;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承认外国法 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外国法。但是国际私法中 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是为限制和排除外 国法在本国的适用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 益。显然这是一对矛盾,然而纵观国际私法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出, 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适用外国法与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矛盾 中前行的。有学者说:”国际私法随着’法律准入’和’法律准入壁 垒’这一矛盾的彼长此消而不断向前迈进。”⑴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矛盾的发展总趋势将是”国际公共秩序” 的导入,即当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平位协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 这一趋势必会给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与制度带来不小的冲击。 本文将试图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发展对公共秩序 保留制度的影响、国际公共秩序的发展以及我国有关立法做一探讨。 ; ;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英美法国家 称之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大陆法国家称之为”排除条 款”或”保留条款”或迳称”公共秩序”(vorbehatsklausel)。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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