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修改版]
第一篇: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一)学校教师1.任现职以来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修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