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国际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构。它的院址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它于1946年开始工作,替代自1922年开

国际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主要的司 法机构。它的院址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它于1946年开始工作, 替代自1922年开始在和平宫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常设国际法院(1)。 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进行活动。 一、主要职能 法院的职能是双重的,根据国际法解决由国家提出的法律争议; 对有关的国际组织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构成 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所任命的任期为9年的15 名法官组成。其中同一个国家不得有两名法官。每隔3年选举其中的 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法官不代表他们所在国的政府,而是独立 审理案件。法官必须在其所在国具有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所具备 的资格,或者是在国际法领域内公认的法学家。法院的构成必须反映 世界上主要的文明类型和主要的法律制度的特征。如果法院在审理当 事国提交的某个案件时,法院中没有作为该当事国公民的法官,那么, 该当事国应当任命一名法官参加该案件的审理。目前,国际法院的法 官构成是:院长:斯蒂芬。M.斯威伯尔(Stephen M.Schwebel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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