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⑴ 院内各科室对每一例死亡都应该作好登记,对育龄妇女(15─49岁)死亡应注明其末次月经时间,以筛查是否是孕产妇。⑵ 对院内所有的孕产妇死亡应于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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