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 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 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 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 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5.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 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6.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 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7.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 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处理。 8.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第1 页共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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