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为规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工作,加强事故预防,有效减少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发生,保障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暂行办法 为规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 工作,加强事故预防,有效减少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发生,保障投 保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安全生产法》、《安 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 投保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 成的人员伤 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建 筑施工企业提供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二条全市在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 项目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工程实现全覆盖。 第三条保费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 给从 业人员个人,建筑施工企业已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 他险种,应 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 故的预防功能。 第四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相应 的专业 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在我市设立市级分公司的财产保险机构; .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 承保机构最近一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N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