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
HYPERLINK "http://www.64365.com/" HYPERLINK "http://www.64365.com/contract/" 房屋转租合同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样本特别
房屋转租合同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样本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 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规 定,相互交验有关证件,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 证明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等。其中,将承租房屋 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转租人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 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办理 登记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 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是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 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转租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 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文本可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 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确的,可向各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 七、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八、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 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 ---------------------------------------------------------------------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 (合同编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