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的合同

关于物业服务的合同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xx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

关于物业服务的合同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 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从xx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 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 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 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的经营单位 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 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 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 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 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 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 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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