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保管制度
病历保管制度1、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时间计算,保管年限不得少于30 年。病案原件的销毁应经院长和或病案委员会批准决定。 2、住院病历在住院期间由病区护理部保管;除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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