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一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一) 摘 要: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等。当今西方国家多

-ヽ- 资料由英雄留步收集整理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一) 摘要:人 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等。当今西方国家多 规定了用益权和居住权。从这两项人役权的历史渊源、价值功能以及我国的现实条件来看,我国有 必要设立上述制度。 一、绪论 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人役权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年,此时无夫权婚姻和奴隶解放的情况日益增多,每当家长亡故, 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 权、收益权和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这些权利在优帝 一世时称为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四种。 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晚于地役权,二者合称为役权。罗马人认为,人役权是人与物之间 的关系,而地役权则是土地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人役权与地役权的共同点在于:其一,它们都是附 加于所有权之上的负担,限制着所有主对自己权利的享用。它们都是由所有主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 部分所有权,是与供役物“相关”的物权,并且可以相对于整个外界获得承认。其二,它们均不能 要求供役物所有主实施某一行为,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相同的方式创设和终结的。但二者之间也 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主体方面,人役权授予某个人,而不问他对某物是否拥有所有权,它们归他 个人享有,并且是不可转让的。二是在客体方面,人役权中只有供役物,没有需役物;供役物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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