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务任期工作规定

干部职务任期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干部职务任期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 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 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 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 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1页 共3页

腾讯文库干部职务任期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