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 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 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 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____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 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____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____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 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 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 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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