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003-04(样例5)[修改版]

第一篇: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HAD003/04)(1986年10月30目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引言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D003-04 第一篇: HAD00304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19861030 (年月目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HAF003 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导则专门 叙述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 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等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规定》要求每个核电厂必须按书面程序和指令建立和执行有关质量保证记录的编写、标识、收集、 编索、贮存、保管及处理的制度。有秩序地建立和保持记录制度是提供充分可信度的基础方法之一,可借 以证明,对核电厂质量有影响的各项活动均已按规定要求完成,并已达到和保持所要求的质量。 为此目的,记录的内容除其他方面之外,还必须包括: 1 ()用于评价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有效性的现有基准; 2 ()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的质量保证方面的历史资料,包括 过去的故障模式和异常运行; 3 ()有关产品或工作过程质量的定量和(或)定性的资料。 在确定所要求记录的内容时,应该对每一种记录的必要性进行仔细评价,以避免文件过于繁琐。 1.1 范围 本安全导则对有关核电厂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索、归档、 贮存、保管和处理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导则不包括记录编写的细节,也不包括在质量保证大纲管理中如何使用记录制度。 1.2 责任 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为建立、使用和贯彻执行记录制度,包括所 要建立记录的类型和内容作出规定。这种记录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并必须遵守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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