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加强新农合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 理暂行办法 “”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范围,加强新农合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农合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 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新农合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合农民在接受诊断、 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 三、新农合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 品和水、电等费用,新农合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合患者 单独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