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镇标准(5篇)[修改版]
第一篇:设镇标准设镇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350人以上的县,撤乡设镇需达到下列标准: 1.总人口不低于3.5万人; 2.政府驻地居住人口不低于8000人; 3.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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