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卫生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央财政设立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 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卫生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央财政设立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支持卫生行 业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卫生行业科研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卫生行业科技进步, 促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有关卫生行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共性科技 问题研究,支持推动卫生行业持续性发展的培育性、实用性、应急性和科技基础性 工作研究。主要包括: (一) 应用基础研究 (二) 实用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 (三) 行业标准与技术指标研究 (四) 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五) 基础性科技工作及重大科技问题的前期预研 第三条卫生部依据《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按照“整体布局、顶层设计、自上 而下、面向结果、注重实效”的原则,确定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第四 条专项经费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的 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适度向科研优秀团队(优秀科技人才所形成的优势技术集群) 和研究基地(具备良好设备条件、优秀人才队伍和扎实研究基础的机构)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