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水管理规定

消防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扑救火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

消防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扑救火灾用水,保护 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供水设施,是指为扑救火灾提供水源的消火栓、消 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井)等设施。包括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单位内部消防供水 设施。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设施完好。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 施。 第七条 消防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经公安消防 监督机构审核。消防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 更。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设计、建设、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消防的有关 规定,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每年年初对公共消 防供水设施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分片包干的巡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消防供水设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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