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守则》
护士守则前 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为全国护理工作者提供护理伦理及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中华护理学会组织专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号召全国
护士守则 前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为全国护理工作者提供护理伦理及执 业行为的基本规范,中华护理学会组织专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制定了《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号召全国护理工作者自觉履行《护 士条例》赋予的义务,以《护士守则》为准则,恪尽职守,诚信服务,为人民群 众的健康努力工作。 中华护理学会 2008年5月12日 第一条 护士应当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 第二条 护士应当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三条 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完成诊疗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提供心理支持。 第四条 护士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严谨、慎独,对个人的护理判断及执业行为负责。 第五条 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六条 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条 护士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突发事件时的医疗救护。 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