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宾馆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 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 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宾馆。其它宾馆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宾馆guesthouse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住宿场所,如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等。 注1:本标准中单层、多层宾馆系指设置在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 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内的宾馆(含其地下部分及单独建造的地下民 用建筑);高层宾馆系指设置在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内 的宾馆(含其地下部分);地下人防宾馆系指设置在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宾馆。 注2:客房数≥50间的宾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 空气调节系统airhandlingsystem 由风机、通风管道、风口等构成的中央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不包括独立的箱体式空调。 4.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一般规定 宾馆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宾馆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 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宾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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