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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