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东西方货币信贷关系
东西方货币信贷关系信贷交易的参与者——贷款人和债务人的组成,他们的法律地位预先决定了他们发生的信贷关系的法律的形式和性质。国家作为贷款人和债务人而参加的信贷交易属于国家之间的信贷的范畴。如果信贷由银行
东西方货币信贷关系 信贷交易的参与者——贷款人和债务人的组成,他们的法律地位预先决定了他们 发生的信贷关系的法律的形式和性质。国家作为贷款人和债务人而参加的信贷交 易属于国家之间的信贷的范畴。如果信贷由银行或银行团办理(不管债务人是国 家、银行机构、工业企业等等),那末相应的信贷交易属于银行信贷。在对外贸 易组织(公司)按照延期支付合同向对方发出货物或者供给设备的场合,则是所 谓公司信贷。在国家对外贸易组织直接以这种信贷交易的参加者出现时,对外贸 易合同是信贷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基础。这里信贷由出口者提供。合同条款中可 以规定:买者在货物发出后不立即付款而是在一定期间内比如说一年或者两年内 付款。在实践中,除了公司信贷以外,还广泛使用着一种所谓出口专用信贷。在 达种形式下,根据银行之间的协议由出口的国家银行向进口的国家银行提供信贷 资金。这种协议通常与对外贸易合同同时签订。所供设备或劳务的价值由出口信 贷支付,就实行长期经济合作计划的具体项目说,尤其如此。 银行之间相互提供的通常与具体的对外贸易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贷,从经 济内容和法律性质看,属于银行信贷的另一种形式。 例如,在银行之间为信贷而实行合作的过程中,就利用这种法律形式,如存 款合同。银行通过存款吸收资金(通常是短期的和中期的),以补充信贷的货币 资源。同时银行还依靠达种资源,通过和对方协商的形式,为在国家之间的经济 联系范围内进行交易提供信贷。 银行以所谓“信贷线”形式提供的信贷以及银行团的信贷形式和债券,也属 于通常与对外贸易合同没有联系的信贷范畴。上述银行信贷形式近年来在东西方 经济联系中异常通行。 首先我们来探讨国家之间结算的两抵制度方面的信贷问题。这个制度的实质 是:根据国家之间的贸易协议和支付协议,通过国家授权的银行集中进行划拨清 算。它们相互提供账单(称为两抵账单)。在这些账单中反映着商品流通和国家 的其他交易的相互清算。在协议规定的期间,银行对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债)进 行结算。结算的余额通常用商品供应来清偿。 以两抵计算形式提供信贷是上进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调整这种信贷形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