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梅与董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冬梅与董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冬梅诉称,2009年5 月25日,被告称有事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16000 元整。原告将款项借给
王冬梅与董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