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开展监督监察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思考
关于地方人大开展监督监察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思考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监察委的成立,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关于地方人大开展监督监察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思考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而监察委的成立,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实践 成果,实现了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 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推动了党内 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 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 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地方人大如何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对监察工作开展监督是当前摆 在各地人大的重要课题。 一、地方人大和监察机关的关系 地方人大是一个非规范的概念,主要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 方人大常委会,还有的理解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为更清晰地厘清 与监察机关的关系,笔者分别进行了分析: 1.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监察机关的关系。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 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 任。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还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 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由此可知,地方人民代表 大会和监察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察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地方人大常委会和监察机关的关系。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