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 施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进行管 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 技术和能 力的培训。包括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 技师)和其他各类 专业从业资格能力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 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 职业(工种)是国家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 有与国家 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将民办 职业培训 学校发展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 发展、资源统筹、 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 织开展民 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推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 (二)负责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发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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