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收养子女家庭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 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 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办法(试 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陕西省范围内申请收养子女,应当 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形成《陕西 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报告》,并在办理收养登记前提交。 第三条 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家庭应当接受收养登记 机关的长期跟踪回访。 第四条 收养评估工作由收养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第 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收养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地区,也可由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承担。 收养调查评估委托书中应含有双方职责划分、违约责任和保 护收养关系当事人隐私内容。 第五条 收养评估机构和人员。收养评估机构应具有社 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等工作人员。收养评估工作人员应具 备社会工作师资质,在本专业岗位工作3年以上,并接受地 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收养法律、法规和评估业务培训, 获得收养家庭调查评估资格。 第六条 收养评估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时,应主 动向收养申请人家庭出示机构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资质证明。 对单个家庭进行收养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在2人以上。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