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制度
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及大清河航道淤积物处置收入管理,根据《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交通局、水利局及其他部门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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