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一、适用范围:涉及内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辽宁省消防条例》等; 四、受理机构: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决定机构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 八、禁止性要求: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住宅的建筑活动;(消 防法第四条)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 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完整填写、不得涂改)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设施(烟感、喷洒、消防栓、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等)竣工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图、地 面铺装、天花布置、墙体材质竣工图。(每张表格对应1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加盖单位公章)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产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公章) 4、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其中外墙保温材料:需提供建设单位与销售单位签订的合同、外墙保温检测单位抽检报告原件或国检报告复印 件。(本条款复印件需加盖产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公章) 5 、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原件) 6 、建设单位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中委托书法人签字盖公章)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并联审批专区 65850251 联系电话: 101 办公地址: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23456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验收评定()拟定消防验收意见()技术复核() 78910 行政审批()制作消防验收意见书()复验()送达()建档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207 法定时限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 2 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十八、咨询途径: 6585015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2345 电话: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101 办公地址: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并联审批专区 8:30-12:0013:00-17: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备注:待住建部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后,相应调整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