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 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 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 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 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 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 束; 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 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 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l.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1.0.1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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