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劳动力管理制度
外地劳动力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根据《*市外宋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所属
外地劳动力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根 据《*市外宋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外地劳动力,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在 本市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按供需状况进行总量调控。 第五条根据本市外来务工总量控制规划和分类管理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及劳动力供 需状况,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行业和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控制比例。 第六条单位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聘本市常住户口的劳动力不足的; (二)具备向外地劳动力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 外地劳动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单位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的 有关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一)中央部属单位、部队所属单位或者市属单位,向市劳动局申请; (二)区和县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 局申请;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申请。 (四)外省市在沪单位成立时由市级部门批准的,向市劳动局申请,成立时由区、 县级部门批准的,向区、县劳动局申请。 第八条市或者区、县劳动局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申请,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 十五大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获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必须到本市指定的劳动力市场招收外地劳动 力。 有特殊原因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 第十条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的设立,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