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物防雷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11.1 一般规定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的防雷设计。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
11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规定 11.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和 爆炸火灾危险 的民用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环境 11.1.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 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 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 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 建筑物金属 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 11.1.5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建筑物年预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雷击次数的 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 无法隔离 建筑物,应采取 等电位联结。 11.1.8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 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2.1建筑物应根据其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 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 要求进行分类。 11.2.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民用建筑物应 划分为第类和第类防雷建筑物。 二三 在雷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保护措施。 11.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m的建筑物; lOO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 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 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