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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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由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有机组成。有限合伙 人是资金主要提供者,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普通合伙人作为企业管理者的相应 1% 出资比例约占合伙资金的左右,作为激励,普通合伙人未来获得业绩报酬的 20% 分配比例可达上下。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 立筹集和运作基金,而除了在法律范围内的特殊性和不存在信托管理人以外,这 种新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架构与阳光私募信托基金并无二致。 在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早已是对冲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如股神 1956 巴菲特最初是在年与几个亲戚成立了合伙人公司,在这个起点上开始了他 传奇的投资人生。那么国内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是否可以逐步做大做强,从而成为 中国私募市场的新生力量呢?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遥想当年私募阳光信托基金 在国内出现伊始,相关市场人士亦是质疑声不断,而如今的阳光信托已成为了国 20101231 内私募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数据显示,截止年月日,国内私募基 242628 金管理公司共有家,运行的私募产品已经达到只,总资产管理规模已经 200020082009100 超过亿元,而年私募产品的数量不过几十只,年也仅只左 右,年增速惊人。目前这个市场虽后来人众,但先行者赵丹阳、刘明达的开拓品 牌效应会始终存在。下文将在法律框架和基金运作层面,探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 金扎根中国资本市场的可行性。 一、有限合伙制发展的法律依托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 20091221 《合伙企业法》,该法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年月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企 业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开立证券帐户的主体,由此使得有限合伙证券 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有法可依。目前国内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仍期待完善、 配套的法律环境和相关措施,这一新兴运作模式必将与传统模式竞争,被市场选 择、复制和完善。 二、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