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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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行政审批 一、报批类 (一)项目名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2、审批权限 预计减免税款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预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由市局受理(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减免税资料,1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3)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必须单独核算。 5、享受减免税政策范围 纳税人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或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项目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审批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5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44号) 2、审批权限 由市局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有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3)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发改委)、市经委(发改委)、区县级经委(发改委)、各总公司或中关村管委会批复的技 术改造项目有关文件; 其中:必须报送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投资概算); 需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报初步设计方案; (4)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购置设备变更等,均须经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重新确认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有关资料。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2)》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1)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 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2)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 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3)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