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 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 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 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 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 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 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 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 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 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 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 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 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