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陕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陕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承包与发包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无效合同确实认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 违约责
陕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陕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承包与发包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与无效合同确实认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第七章合同的管理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农 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 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均 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 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 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兼顾国家、集 体、个人三者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