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传输和接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 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 的安全传输和接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建 设、管理、使用和保护。 第三条市、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 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本规定。 第四条广播电视设施是社会公共事业设施。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广 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编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播电视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广播电 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 范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对机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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