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 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 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 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 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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