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5篇[修改版]

第一篇:山东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山东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2011年8月2日) 本标准适用对象为乡镇、县城,范围以建成区为主,仍行使乡镇政府职能的街道办事处的建成区可纳入创建范围。一、爱国卫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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