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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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 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 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 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 筹。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 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 第五条 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 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 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 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审核、备案。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 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