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为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xx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全国xx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全国xx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等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信访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xx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全国 xx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全国xx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 法(试行)》等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局各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 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 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四、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 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 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 况,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对 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可以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 办理结果。 五、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 处理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 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 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六、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 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上一级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 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七、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 议的,由其上一级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八、群众来信办理 (一)办理群众来信(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单 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二)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原则,采取电 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 办单位或部门。 (三)来信的签收、启封、装订和登记。办信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签收拆阅,严格按 照受信范围处理群众来信,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 料的完整。启封后,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签章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 并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作简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