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管理规定
轮胎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合理延长轮胎使用寿命,采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手段,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参照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轮胎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合理延长轮胎使用寿命,采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手段, 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参照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在确保行 车安全的前提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单位(公车公营单位,下同)负责轮胎的使用管理, 修理分公司负责轮胎的集中采购、仓储、维护及报废工作,公司机务 技术部负责制定轮胎考核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三条 轮胎的选购:根据车型要求,由车辆单位在公司推荐的目 录内选择轮胎品牌及型号,修理分公司比价采购。 暂推荐使用以下品牌轮胎:米其林、普利司通、韩泰、佳通、正 新、双钱。 第四条 轮胎使用技术规范 一、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轮胎的各项 使用技术指标。 二、前轮更换新胎的极限标志为:新轮胎花纹深度磨损至一半、 严重异常磨损或早期老化龟裂。 三、后轮更换轮胎的极限标志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或二 级车的后轮轮胎花纹深度低于2.5mm的,评定为三级车的后轮轮胎 花纹深度低于2mm的。 四、行驶于高速公路的车辆应使用子午线胎,且子午线胎的最高 车速级别标记应与实际最高车速符合。(见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