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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