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 [晚清徽商合伙经营实态研究]

徽商 [晚清徽商合伙经营实态研究]关键词:盘单;合墨;合伙;晚清徽商摘要:遗存下来的同和、兆成等合伙商号的盘单、合墨文书详细记载了合伙股东、资本和利润分配等内容,具体呈现了晚清徽商合伙经营的实态。这批

徽商[晚清徽商合伙经营实态研究] 关键词:盘单;合墨;合伙;晚清徽商摘要:遗存下来的同和、兆成等合伙商号的 盘单、合墨文书详细记载了合伙股东、资本和利润分配等内容,具体呈现了晚清徽 商合伙经营的实态。这批合伙商业文书揭示了股东构成、股权流转和资本流向的新 变化,以及影响经营利润的社会因素和内部机制。 中图分类号:f129=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12)04048608 合伙是清代商业经营的方式之一,伴随着国内市场和社会环境的变动,晚清商业合 伙经营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但揆诸晚清商业史研究论著,有关晚清商业合伙 经营的实态及新变化的论述不多。①遗存下来的晚清徽商盘单、合墨等商业文书详 细记载了合伙股东、资本,以及利润和利润分配等内容,较为具体地呈现出晚清徽 商合伙经营的实态。合墨是合伙人合伙经营之始签订的合约,盘单是年度经营的决 算报告,对这两类商业文书的考察,有助于形成对晚清徽商合伙经营情况的较为系 统、完整的认识。本文拟以盘单、合墨等商业文书为基础,考察晚清徽商的合伙类 型,以及合伙经营的利润与利润分配制度等问题,并从中揭示晚清徽商合伙经营的 新变化。 一、普通合伙与合股合伙 凡合伙制商号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股东。股东作为商号的所有者,需以一 定数量的股本入伙商号。因此,股东、股本,既是合伙经营的基本要素,也是考察 合伙类型的基本要素。晚清徽商合伙股东的文献记载较为少见,而盘单、合墨等商 业文书的记载则较为具体、详细,这些文书中所见合伙股东主要有普通合伙与合股 合伙两种类型。普通合伙又称一般合伙,合伙资本则划分为不等额的股份;合股合 伙也称股份合伙,合伙资本表现为一定等分的“股份”,资本以股份的形式存在。 学术界对商业合伙形式名称、性质等存在不同的看法,可参见张忠民《略论明清时 期“合伙”经济中的两种不同实现形式》,《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年 第4期。 1.盘单文书所见普通合伙 商号在规定的盘点时间结算上一年度收支后,以盘单形式抄送各投资者,盘单文书 所记股东姓名、股本数量等内容,较为具体地呈现出合伙制商号股东、股本等基本 形态。现存同和、兆成、同顺号三家商号盘单数量众多,系统完整,前后相续,包 括道光、咸丰、同治和光绪四个阶段,较为典型地反映出晚清徽商普通合伙的股东 构成和股权结构汪崇筼曾从文书的角度,对同和、兆成号盘单、账单、合墨作了分 析,但未涉及本文所提出的问题。见《清代徽商合墨及盘、帐单:以〈徽州文书〉 第一揖为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同和号盘单始于道光二十九年(1849),迄于咸丰七年(1857),共9件同和号 盘单收录于《徽州文书》第一辑第三卷。。盘单所见同和号股东、股本构成,如表 1。据道光二十九年(1849)盘单记载,王道南、王懋修、汪培基、邱集文和程鸣 玉5人于道光二十七年(1847)合伙投入6000元开设同和号[1]第1辑第3 卷54,道光二十七年可能是同和号开业时间。又据咸丰八年合墨文书记载,同和 号经营布匹销售业务,经营地点为安徽黟县碧阳镇[1]第1辑第3卷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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